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宁财(会)发[2014]837号
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4〕 11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持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检查登记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15年1月5日开始,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历时半年时间。持证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检查登记,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好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工作。
三、检查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的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
3.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需要变更的会计人员。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事项,均需本人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原件)。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人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回,并进行登记注销。
四、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
《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相关内容。
(二)有关行业学习内容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相关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3.卫生系统会计人员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4.高中小学校会计人员学习《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五、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自治区各市级财政局公示的社会会计人员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各类会计业务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集中学习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6.参加财政部、中央主管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宁夏高端会计人才班学员集中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培训,经所属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8.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宁夏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成绩合格者,已经被正式录取的学员,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质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10.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11.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会计知识大赛并受到表彰,并取得表彰证书的会计人员,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014年参加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参加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
六、有关要求
1.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把质量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办事公正的会计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对检查登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在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借检查登记工作之机向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3.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统一收取,集中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检查登记。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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