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局财函〔2016〕1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财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6〕14号),财政部原委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北京市财政局。为做好下放移交工作,维护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人员范围
持有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移交职能内容
国管局原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考试、颁发证书、信息变更、证书更换、丢失补证、调转登记等。
除上述内容外,中央在京单位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初级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等工作,仍由国管局负责。
三、移交工作安排
(一)完善继续教育信息。
持证人员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http://www.ggj.gov.cn/kjw/),在“从业资格证查询”模块中核查2011年-2016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未完成相应年度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于11月25日前完成。相关要求可参照《关于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财〔2016〕214号)。
(二)完善基础信息。
1.持证人员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在“从业资格证书查询”模块中核查“从业资格证状态”。
(1)若“从业资格证状态”为“正常”,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但是系统中身份证号码不是18位或者未显示照片的人员,请务必办理信息变更申报,并提交18位号码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1张1寸免冠照片报一级主管单位,否则将无法正常移交。
(2)若登录时显示“当前人员信息在库中不存在,请咨询相关部门”,说明本人未按照《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管财〔2010〕565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重新进行信息采集,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一级主管单位审核汇总。
2.各一级主管单位对本系统持证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需要变更信息的持证人员,应填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申报汇总表》,与持证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无需盖章)一并报送我局;对需要重新进行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主管部门意见”处加盖在我局备案的会计主管部门公章,并填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采集申报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局。
(三)完成调转手续。
1.我局已同意调出,调入地未接收的调转人员,应在11月25日前到调入地办理接收手续,否则将被撤回国管局系统并移交至北京市财政局。
2.我局已同意调入,尚未办理调入手续的调转人员,应在11月25日前办理完成调入手续。
3.我局尚未同意调转的人员,不再办理调转手续。
(四)特殊事项处理。
1.持证人员如同时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双证人员”),应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核实证书是否有效,然后由本人提供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国管局证书或北京市证书,报一级主管单位。对未提供书面声明的双证人员,按照放弃国管局证书处理。各一级主管单位应填制《双证人员情况汇总表》,与双证人员的书面声明一并报送我局。
2.持证人员若已不在中央在京单位工作,可自行到我局办理上述手续,无需一级主管单位审核报送。
(五)其他事项。
1.国管局原则上将在2016年11月30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原则上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
2.持证人员遗失、毁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因信息变更、重新进行信息采集等原因造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信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的,不再补发证书或在证书上登记相关信息,以电子信息为准办理移交。
3.会计证书移交后,不需重新打印换证,不需到现场办理确认,可在移交工作完成后,到北京市财政局网站的“会计业务”系统(http://kuaiji.bjcz.gov.cn/)查询即可。
4.各一级主管单位填制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申报汇总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采集申报汇总表》、《双证人员情况汇总表》,纸质版材料均应加盖在我局备案的会计主管部门的公章,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kjcjxjy@163.com,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逾期不报的,将按现有人员信息移交至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请持证人员高度重视,及时核实完善相关信息,避免因个人原因影响证书管理接续。请各一级主管单位将移交工作有关政策及时详尽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证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我局的沟通协调,妥善
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本通知涉及到的相关表格均可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http://www.ggj.gov.cn/kjw/)下载。
材料报送地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接待室(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国谊宾馆北楼一层东侧101室)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节假日休息)
联系人:刘洪花 王超
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转1830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
2016年11月7日
附 件:
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采集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4—书面声明(参考模板).doc
附件5—双证人员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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