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17〕25号
关于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时间
各市、各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由各市财政局、各单位根据本市、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须从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中央驻鲁企业、省属和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的市级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会计管理部门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计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
(二)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四)在财政部及我省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暂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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