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财函〔2017〕148号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直、省及中央在株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2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函〔2017〕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含具有初、中、高级会计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实施培训,各类别培训内容主要为:
(一)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2.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
3.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至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0、11、12号;
5.《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6.《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7.《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8.《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行政事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4.《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开展面授培训的单位,以及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增加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形式
2017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人员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同时,还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3〕18号)中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四、继续教育组织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按要求和提示报名参加网络培训。
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1周内,组织面授培训单位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附件2)、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确认。符合条件进行学分折算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参见“湖南会计信息网”中《关于省直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市财政局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
五、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可在相关网站下载培训课件作为学习辅导资料;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采用相关学习辅导资料。
六、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转账直接向网络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并由网络培训机构开具培训票据;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要求 “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培训费”(三个月以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因此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按以上文件执行,不得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向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含初、中、高级会计职称)除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的要求,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
各县市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委、参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
附件:1.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株洲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2:2017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xls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