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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
 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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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一



  七、帐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  

  1、帐务核对的要求:帐实相符;2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根据历年考试习惯要求考生注意以上具体的解释,比如讲到帐张核对,考生只会想到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但是要求不止这些,具体请看教材的要求。  

  2、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  

  【问题三】总结:本问题内容比较多,相对而言内容都应该在会计基础的教材中解决的,但是在会计法中也得到体现。应该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来的,要求考生重视本问题的掌握。  

【问题四】编制财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特别说明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加广泛。另外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所组成。  

  2、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为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7、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8、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9、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注意只局限在“国有”,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0、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问题五】会计档案管理  

  1、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制定。  

  2、会计档案的范围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比如: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具体的在基础的相关章节有。  

  3、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问题六】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P57--6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想一想在对原始凭证监督中讲到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相应处理方法。)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在此不再重复。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督。  

  ①重点掌握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区别。(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个方面不同;2、重点知道性质和监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释。)  

  ②对注册会计师的再监督:  

  1、再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2、监督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  

  3、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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