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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2005年1月以24、25、26、27号令的形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管理法规;财政部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委派制管理等。会计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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