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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第三,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在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按规定要进行认真的账目核对、财产清点等工作。因此,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除此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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