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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具体包括:
1. 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箕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移交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具体要求是: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应当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3. 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工作需要主管部门监交或者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代表主管部门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部门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部门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的,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派人会同监交。
此外,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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