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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5] 东方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由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营效益严重下滑,面临经营以来首次的由盈转亏的情况,新任公司总经理张明,深感事态严重,即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刘奇指示,为了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把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总经理张明把这一指示转达给了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刘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起初认为,这样随意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不妥。但又考虑到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呕心沥血地操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公司职工年终奖考核要求,就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人,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5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刘奇称:“我一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而要求把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没有自己的小利益。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当时我在外考察,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也没有具体明确指示过总经理虚拟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来增加盈利。三是虽然我最后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只是履行必要的会计手续而已。由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情况请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张明称:“我是新任总经理,调入公司不到一年,且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管理我是门外汉,我虽向总会计师转达过刘董事长的要求,但我仅是完成上情下达的职责而已。此外,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时,由于工作忙,我也没有时间看此财务会计报告,仅是在履行签字程序之一而已。由此,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他们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我们的财务会计报告客观、公正,对此,财政部门不应该再提出质疑了。此外,退一万步讲,如果我们的会计报告财政部门提出要进行行政处罚,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董事长刘奇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总经理张明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工作忙,没有时间审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该公司总会计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