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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是同属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基于行为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经产生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二是同为惩戒措施,其结果均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均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难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而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与职务,还涉及财产、人身。
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而且有些行政处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处罚人的申请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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