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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第二,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之类。
第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有权不予接受或退回。
第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事项逐项记入账内。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正,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划线更正等方法进行更正。
第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第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使用的计量方法、确认原则、统计标准应当一致,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第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任用总会计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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