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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上述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如私设会计账簿的单位,应当取消私设的会计账簿,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的事项转移到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进行登记、核算;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予以解聘或者转任其他岗位,并任用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会计人员。
第二,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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