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面授课程 模拟考试 实用文档 缤纷校园 英语学习
2010考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专 升 本 | 法律硕士 | MBA/MPA | 中 科 院
四六级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英语 | 博思 | 口译笔译 | GRE GMAT | 日语 | 托福
雅思 | 专四专八 | 新概念 | 自考英语 | 零起点英韩语 | 在职申硕英语
在职攻硕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等级考试 | 水平考试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 司法考试 | 导游考试 | 教师资格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管理咨询师
期货从业资格 | 社会工作者
会计职称 | 注会CPA | 经济师 | 统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评估师 | 精算师 | 高会 | ACCA | 审计师
法律顾问 | 会计证
建造师一级二级) | 造价师 | 监理师 | 安全师 | 咨询师 | 结构师 | 建筑师 | 安全评价师
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 | 设备监理师 | 岩土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房地产经纪人 | 造价员
投资项目管理 | 土地代理人 | 环保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物业管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工程师 | 招标师
执业护士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卫生资格
在线名师:刘艳霞老师
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详细
刘艳霞老师
 zhaoyi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会计证考试 >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 > 正文

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重点:第五章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复习重点,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第五章复习重点。

  (三)资金结算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买卖)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买卖)合同或购销(买卖)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买卖)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相关推荐:2009年会计证考试《会计实务》模拟题及答案汇总
       2009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复习要点及经典例题汇总
       2009年会计证考试《电算化》各章复习指导汇总
       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各章复习重点汇总 转帖于:会计证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重点:第五章网友评论网友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会计证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证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