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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主要税收法律规定(本节不作为会计从业资格准人考试的必备内容,仅供选学之用)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和自来水。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除上述基本的征税范围外,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还包括:
1.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的同时,不定期从事非应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征收管理时,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1.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一般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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