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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方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除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计征方式。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方式下,纳税人外购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式中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例6-3]某企业某月份生产销售化妆品一批,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00000元,价外另行收取包装费(不含增值税)1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30%。其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000+10000)×30%=93000(元)
从价计征方式下,如果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在计算征税时,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后,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除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外,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6-4]某企业某月外购原材料生产一种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生产成本为50000元,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50000×(1+5%)÷(1-3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30%=22500(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算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方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按税法规定,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计征方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和从量计征方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按税法规定,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计征方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从价计征计算的应纳税额+从量计征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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