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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取得的各种收入的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人;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务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除上述基本的收入项目外,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人企业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补贴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接受资产捐赠。企业接受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4)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商品、产品自用。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应作为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算纳税。
(6)试运行收入。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等原则,并对一些项目的扣除作了特殊规定。其主要的项目及内容如下:
①工资及相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的工资扣除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即纳税人的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纳税人的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扣除。相关费用是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的实发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总额分别以14%、2%和1.5%的比例计算扣除这三项费用;纳税人的实发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总额和上述比例分别计算扣除这三项费用。
②广告费和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广告宣传费的扣除规定是:a.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b.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c.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d.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③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标准扣除;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3%标准扣除。
④借款费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以内的部分;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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