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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内容(6)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重点内容讲解,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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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区分)

  1.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如私设会计账簿的单位,应当取消私设的会计账簿,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的事项转移到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进行登记、核算。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予以解聘或者转任其他岗位,并任用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会计人员。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二)。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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