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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二)刑事责任
刑法:偷税罪(单选)
条件1: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
或者
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条件2: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2:3-7年有期徒刑,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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