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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见附表五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教材p159,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1、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税了,看谁“发现的”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
三、税款征收措施。重点掌握
首先掌握税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条
熟练掌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
1、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少交税了,看谁的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赶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处长至5年。
3、核定应纳税额。掌握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4、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
强制措施:滞纳金;扣缴冻结款;拍卖扣押商品
6、阴止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三个方面熟练掌握并理解。
第三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要求熟悉
注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账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账: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第一种情况:a并b;第二种情况:a并c
六、熟悉6---11的内容。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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