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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经济法规复习重点难点详解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4)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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