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主要介绍了五个案例,要求掌握案例的分析过程。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那也是履行手续,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听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会计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生张某和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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