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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重要考点

  考点2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财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是可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考点23: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市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点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有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2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26: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27:办理会计工作交换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考点28: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此外,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29: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考点30: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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