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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重要考点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考点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目的为:一是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反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防止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考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形式。

  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一发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考点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级察看和开除等。

  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考点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点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对犯有泄露国家机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7: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其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8: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9:(二)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同一违反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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