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1: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
考点2: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考点6: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考点7:发票的种类
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的金额的不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如下程序领购专用发票;一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二是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件;三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四是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个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代开发票。
专业发票。
为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以票管税”、税源监控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逐步将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畴。目前,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很多地方还将交通客运统一发票也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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