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单位内部监督;
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
①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②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查的办法和程序作出规定;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外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此外,除了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监督对象
根据《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另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 审计业务
(2) 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3、《会计法》对注册会计审计的规定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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