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③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2)代理记帐与委托人的关系
3)代理记帐人员的从业规则
①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③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法律规定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工作岗位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基金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①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等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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