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罚包括
①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1、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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