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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