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总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在规定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因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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