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外来的,也有单位内部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原始凭证一般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因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处理首先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开始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它是会计资料形成过程中,由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突出强调了以下两项原则性的要求: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此外,各单位在编制记账凭证时,除了必须遵守上述两项原则性的要求外,还必须做到记账凭证要素齐全,记账凭证编号连续;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文字简炼、准确;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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