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这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一般较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受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由此应运而生。针对这一情况,《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此项规定不但解决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记账、算账、报账的需要,同时也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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