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从业资格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这是《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财政部根据《会计法》授权,于2000年5月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各单位依法任用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提高单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依法行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也有必要作相应的修改、完善。为此,财政部在总结以往会计管理工作经验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需要的同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从业资格是法定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质。有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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