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我省对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市级(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包括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和省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注册登记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三)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四)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原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向原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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