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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一)现金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有利于保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有利于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保证物价的稳定;有利于集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二,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三,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第五,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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