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支票可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格式
(三)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而且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四)支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为单位的,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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