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兑
(一)汇兑的定义与使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二)结算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账号;
(5)汇款人名称、账号;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三)资金结算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四)撤销与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相关推荐:2009年会计证考试《会计实务》模拟题及答案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