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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重点:第五章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复习重点,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第五章复习重点。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定义与使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结算凭证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其他有关符合规定的证件办理托收。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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