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财务的合法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第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 (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第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O”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第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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