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在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又称核定征收。这是我国征管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础上的对应征税款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核定只是相对的合理。核定应纳税款方法对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和迫使纳税人严格遵循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纳税具有重要作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这是指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对于不设置账簿,就无法根据其账簿记录计算应纳税额,所以税务机关要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这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因自身原因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性质与前款不同,前款可以不设置账簿,后者是应设而未设;结果与前款一样,都是没有账簿,只能通过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
第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擅自销毁账簿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了有关账簿,但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致使该账簿毁损导致无法进行查账征收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是指纳税人虽然有相关的纳税资料,但拒不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予以提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是两种违法行为,使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无法了解纳税人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只能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
第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是指纳税人在设置账簿后,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账目混乱,有关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原始资料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查账的情形,因此只能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
第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发生纳税义务,即意味着纳税人已经从事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拥有应税财产等。发生纳税义务,就应该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如当事人未予申报,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就对此采取核定征收。
第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类情况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而纳税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此,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
第七,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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