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
营业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营业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机构的,营业税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营业税以初保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应税劳务;二是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三是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现行营业税按上述征收范围分别设置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
营业税按照行业、业务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原规定5%一20%的幅度比例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除个别项目外,一律实行20%的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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