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卢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是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是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是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是住所、经营地点;三是登记类型;四是核算方式;五是生产经营方式;六是生产经营范围;七是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是生产经营期限;九是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即时或限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内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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