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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税应纳税额和计算
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按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例6-5]某歌舞厅某月取得门票收入、台位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共80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800000×20%=160000(元)
2.按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运输业中的国际联运业务,建筑业中的转包、分包业务,金融保险业中的转贷业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代理业务、组织境外或境内旅游业务等等,适用这种计算方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例6-6]某运输公司某月从事出境货物运输业务,取得收入总额6000000元,其中支付给境外承运企业100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3%。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6000000一l000000)×3%=150000(元)
3.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行建筑行为及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税行为,在没有同类应税业务价格据以计税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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