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 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是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是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是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是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是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是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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