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量大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自印发票的格式。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持发票领购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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