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它属于发票的管理范围,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自定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自行负责。这是专业发票的特征,也是与其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区别之处。
专业发票的主要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实际工作中,专业发票的管辖范围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以票管税”、税源监控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逐步将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畴。目前,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很多地方还将交通客运统一发票也纳入税务机关管理。今后发展方向肯定是将专业发票全部纳人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关于如何界定发票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前面所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一般来说,可从其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收付款凭证大致分为三大类:
一是基于生产、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这类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生产、经营性活动状况。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类活动都是涉税行为的活动,其营业收付款凭证都属于发票范围。
二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这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联系,属于非涉税的收付款凭证,应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三是基于非经营性、非财政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非经营性款项收入业务,如赞助、捐赠、集资、赔偿、划转、上缴等,既非经营性收入,也非财政性收入,但都直接影响收付款单位的成本核算,与税收管理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收付上述款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该统一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但税收部门视同发票一样管理。但对单位内部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自制或外购的内部结算凭证,大多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属于发票范围,也不必由税务机关来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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