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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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