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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总结:第四章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复习重点,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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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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