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简答)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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