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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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简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多选)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法定信息。
(7)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8)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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