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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内容(5)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重点内容讲解,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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